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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維穩機制的比較研究

發布人:海盟金網發布日期:2024-09-10人氣:0

近年來,社會沖突事件頻發,致使“社會維穩”成為熱門話題。隨之誕生許多研究,探求最優維穩機制。據研究,中國的社會維穩機制經歷了“大維穩”、“小維穩”、“適度維穩”三次轉變。對此,本文選擇從沖突治理功效的角度對三種維穩機制進行比較研究,并提出最優維穩模式應當是“他我維穩機制”和“自我維穩機制”的結合體。并著重指出,維穩模式地轉型在保證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同時,避免了“空巢機制”地出現,即剔除了“無能”或“負能”的社會機制。

從整體格局看,我國社會發展態勢良好,處于穩步上升階段。但,各種不穩定因素仍舊存在,社會沖突事件頻繁發生。為此,社會各界開始反思現行的維穩理念與機制,尋求并推廣最優維穩機制,以期于疏通社會大眾表達利益訴求的通道,弱化社會沖突的強度和烈度,實現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。同時,避免“空巢機制”地出現,即剔除“無能”或“負能”的社會機制。唐鈞認為,我國的社會維穩機制主要有三種:“大維穩”、“小維穩”和“適度維穩”。這三種機制并非是同時段內共存的維穩機制,其反映了社會維穩機制不斷變遷的歷史過程。

社會維穩機制的比較研究

1 社會維穩機制的比較研究

“大維穩”機制中,政府控制著社會維穩,企業、社會、個人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,不參與任何體制的提議和制定,社會問題均由政府精英群體協商解決。在此種機制中,政府、企業、社會、個人處于極端不平等的位置。在制定決策時,政府處于金字塔的頂端,而決策的結果則由企業、社會、個人一力承當,政府免于責難,最多是重啟新一輪的循環,修改或重訂政策。

該維穩機制的出現更多是受到歷史因素的影響。當時的中國,社會局勢動蕩、體制不健全、各階層間溝通不暢,社會問題地解決難以做到廣泛地征求各階層、團體的意見。基于此,政府精英擁有強大的社會權力,對許多社會事務具有最終的話語權,并逐漸形成“寡頭統治”。但因利益差異的存在,又為政府精英群體的分化埋下了潛在的可能性。當精英群體出現分化時,現實性沖突油然而生。這使得民眾敵對、緊張情緒長期累積,難以釋放,整個社會急需維穩機制發揮“安全閥”的功能,緩和社會氛圍。然而,“大維穩”機制卻不具備這樣的功能,僵化的社會結構阻隔了情緒釋放的通道,社會沖突更易爆發。當然,“大維穩”機制也具備一定的正功能:政府精英提高了解決沖突問題的效率,可以在第一時間把握沖突問題,衡量并做出解決方案,將社會沖突的破壞性降到最低。當然,其準確性是值得商榷的。

在“小維穩”機制中,政府主持著社會維穩,一定程度上向社會開放,征求社會意見,部分群體與個人可以參與其中。但是,參與主體必須堅持以政府原則性和法律性框架為前提,社會與個人僅起到輔助作用,對政府缺乏有效的監督。

該維穩機制出現于半開放,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科學技術得到一定程度發展的中國。在此種社會環境下,部分公民參與到社會決策之中,發揮主人翁作用。盡管成效低微,但至少說明社會體制在逐漸完善。與“大維穩”模式相比,政府精英的社會權力有了適當的削減,部分讓渡于社會群體與個人。因為半開放的社會,社會結構還不夠靈活,經濟、政治、文化發展緩慢,信息溝通渠道有限,況且當時的社會體制建設還處于摸索階段,無法做到大范圍的溝通與交流。只有部分個體通過自己的努力流動到精英階層,成為底層民眾的代表,表達著他們的心聲。這不僅保證了維穩機制治理社會沖突的效率,同時還提升了決策的準確性。

在“適度維穩”機制中,政府主導著社會維穩。社會沖突問題的治理由政府主導,社會協同,即政府、企業、社會組織、個人共同協商,不分主次,缺一不可。更為重要的是,所有社會問題地解決必須要建立在科學管理和風險治理的基礎之上,科學知識成為治理社會問題的先決條件,降低維穩過程中的主觀效應,強調理性維穩。

“適度維穩”受西方“新公共服務”理念的影響,而新近誕生的社會維穩機制。該機制強調政府的引導作用,以及個人、企業、社會組織地協調,其目標是引導大多數社會成員參與到社會決策之中,反對政府控制或主持社會決策。很明顯,“引導”意味著政府不再起決定作用,社會沖突由社會成員共同解決。基于,科學的管理知識、逐漸完善的社會體制、多元的主體參與、發達的溝通網絡使得“適度維穩”成為時下最普遍適用的維穩機制。然而。其缺陷則在于,社會治理的參與主體越多,決策者接收到的信息量就越大,信息的異質程度也越高,無形之中會增加決策難度,延緩治理方案的成形。更有甚者,可能會扭曲事實,出現“多數人暴政”,破壞社會體制的公正性。

2 最優維穩機制

由此可見,從社會制度層面看,“適度維穩”是當前最優的維穩機制,可以為維穩行動提供宏觀的政策指導。然而,在不背離體制要求的范疇內,個體行動具有很強的自主性。“適度維穩”的局限在于,它無法有效地約束個體的社會行動。隨之而來的問題是,個體行動與維穩機制的要求會出現沖突。為規避此種風險出現的可能性,還需建立一套“自我維穩機制”,將外在于個體的客觀現實內化,即運用教育、道德、文化、信仰、風俗習慣等非正式的社會設置,從內部克制個體行動,減少非理性行動的出現。換個角度看,“適度維穩”模式實質上就是“他我維穩機制”,是從外部約束個體行動,它為社會成員設置了一整套行為規范,迫使人們在此準則下行事。由此可見,最優維穩機制應當是“他我維穩機制”和“自我維穩機制”的結合體,即“適度維穩”與個人自制相結合,共同約束個體的社會行動。

作者:楊學明 阮殿華 馬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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